生产经营罪,追究刑事责任。周复作为委托辩护人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没有异议,只是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提出了意见。这么看,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,这个公司经理就是太急功近利,低价卖电脑,高价报销售业绩,差价用下个月的货款来填,只是差价向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,让公司的经营亏损了,这不就是破坏生产经营么?但是恰恰相反,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行为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,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。构成刑事犯罪要求主客观统一,也就是说主观上犯罪意图要和客观上的犯罪事实相互结合。这个罪的主观上它要求的是首接故意的破坏,也就是搞崩公司生产经营,他得是出于故意泄愤、报复等目的。然后在客观上,也就是实施的行为得足以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。而在前主的这个案件中,他的当事人主观上的目的是为了升职加薪,又不是破坏公司的生产经营,只是到后来没钱填上差价窟窿了摆烂了,客观上只是对于公司的经营造成亏损,没有导致公司经营失败或者没办法继续经营了。前主的当事人根本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。但离谱的是,前主在一审中辩护当事人有罪,结果到了二审当事人被改判无罪。家属一怒之下冲了前主所在的律所,永泰律所也借此机会将前主除名。其实这事也怪不得前主,无罪案件几乎难以产生,谁也不愿意冒着险来判决有罪,万一到最后被发现实际上有罪的,谁来担责呢,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。这事儿也相当奇怪,这个案件需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相当精细,连一审法官和公诉机关都没有发现的法律错误,他一个才刚刚实习结束执业的律师怎么可能发现?周复来不及想那么多了,接下来前主的骚操作又出现了。离开了老东家后,